“员工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或致残,可享受企业工伤待遇;因见义勇为牺牲的,按工亡标准给予补偿……”
为弘扬正气、匡扶正义,11月25日,山东黄金集团公司出台了《关于对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暂行规定(试行)》。
据悉,此次出台的《暂行规定》,呈现了三个显著特点:一是集团领导高度重视。专门成立了由董事长王建华任组长,总经理时民、党委副书记孙建设为副组长,集团高管层崔仑、李中义、李国红、陈玉民、侯成桥、高蔚为成员的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,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。
二是物质、精神奖励并重。员工在同侵害国家、集体或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中,见义勇为的,视情给予1000元至10万元的奖励,同时,授予“山东黄金集团见义勇为先进分子”荣誉称号;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根据社会反响大小,分别给予500元至5万元的奖励。
三是英雄流血不流泪。针对以往社会上见义勇为中,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,该集团明确规定,员工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伤或致残,可享受企业工伤待遇;因见义勇为牺牲的,按工亡标准给予补偿。
在谈到出台《暂行规定》的初衷时,集团董事长王建华一脸凝重:“这种英雄一阵子,痛苦一辈子的境况,全社会都有责任,不解决这一问题,更多的人在遭遇到危急情况时,会望而却步,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一个障碍。山东黄金集团出台这个规定,就是要解除见义勇为员工的后顾之忧,同时,也是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。” (新城金矿 邓敏亮)
短 评 :
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。可近年来,由于个别地方对见义勇为人员关心爱护不够,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,“英雄流血又流泪”的现象时有发生,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。而此次山东黄金集团出台专门规定,大力表彰见义勇为行为,对弘扬社会正气,倡导文明新风,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。一个民族,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,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,也是这样。